車牌失竊請至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使用牌照稅才會停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牌」失竊無免繳納使用牌照稅規定,車主向警察機關報案後,請務必持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才可自辦妥日起停止徵收。

  該局提醒車主,車牌失竊後如車輛仍要繼續使用,要先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後才可上路,否則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至於車輛失竊尋獲後,如先前已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也要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後才可以使用。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108-04-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