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使用牌照稅被罰,約定轉帳繳稅免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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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繳清,車輛方可開上路,以免因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反映接到使用牌照稅罰鍰裁處書及繳款書才知道這項處罰規定,例如一台汽缸排氣量1800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果欠繳107年度使用牌照稅,而於次年度(108年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原滯欠7,120元稅款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可採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稅,於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會扣取稅款,不必負擔手續費,更不會因忘記繳稅而受處罰,再次提醒民眾務必於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才能如期扣款,以免存款不足無法轉帳成功。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8-04-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