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決定書資訊上網公告,降低徵納雙方認知上的差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徵補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為適度降低稅務救濟案件,有效疏減訟源,乃針對納稅義務人常發生錯誤或徵納雙方認知差異而申請復查之案件,定期篩選具參考價值之復查決定書,並依稅目別及主題別臚列分類,上網公告,期藉由資訊透明化降低徵納雙方認知上之差異,有效消弭爭訟。本年度截至9月底止,已篩選具參考價值公告於網站之復查決定書合計93件,瀏覽人數已達2,263人次,期能藉此橋樑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達到雙贏效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相關稅務資訊,指派有專人維護,並公告於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政府資訊公開/復查決定書查詢項下,供納稅義務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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