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提醒受災民眾記得於30日內向災害發生所在地之國稅局報備,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昨日(4月3日)下午接獲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通報位於西屯區廣福里西林巷內一處民宅及三間工廠起火燃燒,該分局立即派員至現場關心並遞送災害損失申報須知及聯絡窗口,提醒受災民眾記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減免規定說明如下,提醒納稅人如有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依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含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勘查。另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受災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課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除於辦公場所提供報備申請書表及相關稅務諮詢服務外,受災納稅義務人亦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依各稅目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報備申請,或利用線上申辦服務,線上申請災害損失減免;更多相關資訊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官網「災害損失專區」參閱,如對「災害損失報備」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服務管理課 黃小玲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504

 

 

更新日期:108-04-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