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如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則副本可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工程承攬合約書如係副本是否需繳納印花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具備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同一憑證如書立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持1份者,每人所執之1份均屬正本,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然1人持有1式2份以上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免予貼花。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