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地供實驗教育使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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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興辦實驗教育,財政部於108年2月25日新頒解釋令,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但公有房屋免稅,要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學校直接使用者才能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考量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及機構辦理實驗教育,其性質及精神與學校相近,因此核釋公有土地及房屋提供非學校型態辦學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8-04-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