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土地辦理信託登記,信託期間是否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該信託如果屬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