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使用牌照稅稅單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8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稅單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限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記得在繳納期限內,善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於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車輛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表示,臺中市轄區的使用牌照稅稅單,已於3月22日起寄發,請納稅義務人查收確認,如未收到稅單,亦請儘速向該局總局、所屬各分局或於臺中區監理所及其所屬臺中市、豐原監理站設置之服務櫃檯申請補發。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