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送達應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址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處分送達住居所、就業處所及戶籍地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均屬合法有效之送達。惟政府為簡政便民,就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送達處所加以研商,規定未來行政處分送達之處所,應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址;若上開方式均無法送達,則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民眾通訊地址係填列「郵政信箱」,因其非屬「住居所」及「就業處所」,應由行政機關將處分書寄送戶籍地址,同時並以明信片寄送該郵政信箱。又未來各機關於提供民眾登錄基本資料時,會增列「住居所、就業處所」之送達處所選項,以利送達。
該局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該行政處分始有效成立。故此新措施攸關民眾權益,民眾應多加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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