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增建自用棚架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於屋前搭建棚架供自家停放車輛和置放物品使用,因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仍應併同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一樓及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皆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若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且未作其他目的使用,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財政部核釋對僅供遮陽防雨之屋頂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一樓或是頂樓搭建棚架均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記得於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稅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以免漏稅受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