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應如何辦理使用牌照稅免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要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民眾應準備下列證件,至該局消費稅科及所屬分局辦理或以郵寄方式處理: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本人有駕駛執照時(每人限1輛): 1.身分證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3.行車執照(車主必須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4.車主私章。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無駕駛執照時(每一身心障礙者限1輛):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2.行車執照 3.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車主必須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4.車主私章。

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須先完納1月1日起至核准前1日之稅款,若已納全年稅額者,將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款。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01至706洽詢。

更新日期:108-04-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