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及車牌經報停、繳銷或註銷不要上路,被查獲會受罰喔!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止逃漏稅,稅務局加強辦理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查緝,請車主檢視車輛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納,或車牌有無報停、繳銷或註銷等情事,以免被查獲遭受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說明,查緝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違章方法,係運用全國稅務機關所設置之車牌自動辨識系統拍攝擷取之車牌影像、全國路邊停車格收費資料、警察機關查獲違規車輛等資料,進行交查比對,如有因逾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稅之車輛(即欠稅)者,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則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車輛車牌經報停、繳銷或註銷者,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車主務必在4月30日前繳清稅款;車牌如已報停、繳銷或註銷需繼續使用者,請至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用新車牌後,車輛才可以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路邊停車格停車,以免遭有關機關查獲受補稅及處罰。如您對使用牌照稅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01至70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8-04-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