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土地所有權人可向本局提出免徵地價稅之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民眾持有土地如符合前開免徵規定者,請於當年(期)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免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有其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