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土地增值稅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葉小姐於107年12月14日訂立買賣契約,至108年1月13日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收件,從訂定契約之日起計算至申報日有31天,已經超過30天,所以應以108年度之公告現值來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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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