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經尋獲後仍需重新領牌 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愛車如遭失竊,雖然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及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之後一旦尋獲車輛,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民眾愛車遭竊後,雖立即向警察機關及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惟車輛再尋獲後,卻疏忽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手續,經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請車主多加注意。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請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才能上路,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