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地價稅會被改課並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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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一定要辦妥戶籍登記,並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核符規定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雖然房子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只要將戶籍全部遷出,就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因此,如須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戶籍全部遷出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之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