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報您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土地原借名登記在妹妹名下,現判決返還自己名下,不知是否有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增值稅。

  借用妹妹名義登記,妹妹是該土地之法定所有權人,現在經過訴訟判決確定移轉予陳先生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仍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至於有無土地增值稅,視借名登記之土地持有期間之公告現值有無漲價而定。該期間如無漲價,土地增值稅為零,若有經調漲,會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 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