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土地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地上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有戶籍遷出等情形,改以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嗣後如果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或戶籍再行遷入,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核定,才可以再適用按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如果有上述原供營業、出租使用或有戶籍遷出,再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的情形,須在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才有特別稅率的適用。

另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果未申報,經查獲除應追補所漏稅額外,並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