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未出資興建房屋之起造人名義,記得要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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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人自行出資興建房屋,雖以地主名義為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地主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本市有一A公司承租地主甲之土地,在租賃契約載明A公司在承租土地上出資自費興建房屋,並以地主甲為興建房屋的起造人,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房屋交予地主甲,經新竹市稅務局審核發現,核課地主甲契稅15萬餘元。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本案土地承租人A公司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如A公司以自己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則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是可以免申報契稅;但本案A公司出資興建房屋,卻以地主甲為房屋起造人,並約定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房屋交予地主甲,其經濟實質係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地主甲應按6%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纳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