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即將於4月開徵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8年自用車、機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開徵期為108年4月份,繳納期限至108年4月30日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超過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假設於5月3、4日繳納者,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若於5月5、6日繳納者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若至隔一年度仍未繳清,一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兩旁、停放路邊收費停車格及公有停車場等),除補稅外,每次查獲將被處0.3倍罰鍰,各年欠稅最高累計裁罰到0.9倍,請民眾按時繳納,以避免荷包失血喔!

  另該局提醒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逕向該局駐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及豐原監理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檯或所屬8個分局申請補發,請民眾多加利用。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