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徵滯納金與核定稅款之處分申請復查期間不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對於核定稅款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對加徵滯納金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其申請復查期間有別於核定稅款申請復查期間。例如10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108年4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對所核定稅款如有不服應於108年4月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民眾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時,如對加徵滯納金不服,則應於滯納期滿108年5月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提出申請者將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滯納金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民眾如對該項處分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復查。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