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機構出租財產之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育、養勞務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如從事與目的事業無關之經濟行為所取得之收入,因非屬免稅範圍,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機構,如有出租財產之收入,因非屬育、養勞務之收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