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8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08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3月底前民眾應可收到繳款書。如果沒有收到繳款書或因故遺失毀損時,可至該處、所屬各分處及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及高雄區監理所櫃檯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8年5月2日24時前。惟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該處提醒,若稅單逾期,僅可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以避免無謂損失。

更新日期:108-03-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