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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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即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住家使用時,仍應向該局重新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者,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今年因適逢假日,順延申辦期限至9月23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會自次年期才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8-03-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