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的已稅菸酒經核准銷毀後可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標準之菸酒,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應不得再行販賣,而菸酒稅為特種消費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即應銷毀,若事先申請,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可退還原納稅捐。亦即,納稅義務人只要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將存置地點處理方式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國稅局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即可持原完稅及核准銷毀之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部分)申請退還原繳納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