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車輛毀損,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後,可退還溢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若車輛暫時或永久無法使用,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或報廢前一日,溢繳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係按使用日數計徵,若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且無辦理過戶情形,於停駛或報廢期間有溢繳使用牌照稅,將會主動辦理退稅,不需車主再行申請退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