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8年自用汽、機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繳款書已於3月中旬陸續寄送,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處所屬12個分處及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申請補發。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之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號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或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輸入密碼直接列印繳納單後,在櫃檯繳納。

      該處表示,為方便民眾繳稅,已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可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外,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利用行動支付APP,掃描QR-Code線上繳稅;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今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止,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民眾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義或繳稅問題,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洽詢。

更新日期:108-03-22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