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贈與取得土地,嗣贈與人死亡該土地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應以繼承時土地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人死亡前2年贈與的土地,依法視為贈與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即贈與人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另外,夫妻贈與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亦可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