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農地經法院判決分割適用不課徵土地増值税,以判決「確定日」是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再依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共有物之分割,經(法院)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是以,經法院判決分割之共有農地,係以判決「確定日」認屬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因此,該土地有無土地税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應以判決「確定日」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法院判決分割之共有農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當事人應檢附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判決確定文件,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