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本轄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表示該地目前作農業使用,能否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呢?

該處說明,依現行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得為自然人(個人)或法人(即公司)。依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之劃分類別申請:一、農業區及保護區:實際用途為農作,應准予課徵田賦。二、住宅區、商業區:應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詢公共設施完竣情形,經工務局認定為公共設施未完竣者(含部分未完竣),實際用途為農作(積極耕作,不得空置),應准予課徵田賦。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函文主管機關是否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如經主管機關函覆該地未有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情事,實際用途為農作(積極耕作,不得空置),應准予課徵田賦。

該處提醒您,如您名下土地有符合上述規定者,得向該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處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以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3-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