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售適用舊制課稅房屋,別忘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即日起展開個人房屋交易案件查核作業。

該所表示,105年1月1日起出售於104年底前取得且至轉讓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持有期間超過2年房屋,仍要按舊制規定,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不須依新制房地合一稅規定分離課稅。民眾買賣房屋如有上述情形,應妥善保存交易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其已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而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另107年度如有上述交易,請記得在今年5月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侯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200

更新日期:108-03-1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