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需要繳印花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廠商與政府機關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電子化機制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書面合約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因此,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