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土地所有權人異動,仍須重新申請,始得繼續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蔡先生電話詢問:父親所有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2月剛用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兒子,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兒子也可以直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課稅當期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全期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在今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是兒子,今年的地價稅是兒子要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因父親將土地過戶予兒子,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已變更為兒子,所以須由兒子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始能繼續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4,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