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重劃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售時仍有重劃減徵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王太太來電詢問,先生10年前送她土地,該筆土地先生曾負擔重劃費用,今年她打算賣給第三人時,要繳稅嗎?若要課稅有無減免?地方稅務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太太在受贈時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暫不課徵而非免稅,故再出售給第三人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以先生取得時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課稅,又申報時應主動檢附重劃費用證明書,所載之重劃費用除可用來扣減漲價總數額外,土地增值稅額亦可減徵40%,能降低租稅負擔。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3-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