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後要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後,發現土地未按自用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稅率課徵,才知道原來土地移轉後,要重新申請並經審核後才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但因超過申請期限僅能自明年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工業用地稅率為10‰,一般土地為10‰至55‰,相差至少4倍,原本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過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後,因為租稅主體已經變更且使用情形須重新審認,縱使房地繼續作原來用途使用,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原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如有經法院判決撤銷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因公司併購移轉土地之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前提出申請,審查核准後才能自當年度起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申請的管道除了臨櫃辦理外,也可以至該局網站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是在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或契稅申報書附聯預先提出申請。

  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