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張貼日:2019/03/21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8年使用牌照稅於本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請在徵期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如未收到或遺失稅單,於開徵期限內,可電洽財稅局或向就近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單位(使用牌照稅櫃檯)申請補發稅單。 更新日期:108-03-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