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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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使用牌照稅於本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請在徵期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如未收到或遺失稅單,於開徵期限內,可電洽財稅局或向就近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單位(使用牌照稅櫃檯)申請補發稅單。

更新日期:108-03-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