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於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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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所有土地,如原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例如:原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課徵),於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如經查獲有上述情形未主動申報,除補徵特別稅率與一般稅率差額外,還會被處以上開差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需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故納稅人所有土地假設原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於適用工業用地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例如:工廠登記經註銷,即不再符合該特別稅率要件),地價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納稅人如未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查獲將依上開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