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住條件之房屋要申報才可享房屋稅優惠!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家都知道擁有房子要繳房屋稅,但不同的使用方式,課徵的稅率卻大不相同,以住家用房屋為例,就有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1.2%和非自住之稅率1.5%~3.6%二類。 依據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須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且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如住家用房屋不符該規定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另依據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凡所有權人持有宜蘭縣內之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1.5%;如持有非自住房屋在3戶至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如持有非自住房屋在8戶以上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3.6%。 本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供自住之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完成、移轉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將自申報核准以後適用。有關房屋稅疑義洽詢電話:本局(03)9325101~6轉126~13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4~6轉101~10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8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