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經註銷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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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業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被註銷牌照後,就無免稅之適用,若繼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予以補稅並處以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計程車於監理機關辦理繳銷、註銷或經逕行註銷牌照已喪失原有權利,相對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若再載客營業、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將補徵自註銷日至查獲日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並處該補徵本稅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請計程車車主注意,車輛若有繳、註銷牌照等情形,而欲再使用者,請先辦妥重領牌照後再行上路,以免補稅受罰。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