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重購退稅變不見,5年用途不變是關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退稅後就將戶籍遷至配偶待售的房地,等到配偶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名義申報土地增值稅獲准後,又將戶籍遷回,結果被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因換屋需要,於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或於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均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經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必須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5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或變更為其他用途的情形,將會被追繳原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所謂自用住宅用地變更為其他用途,包括出租、營業及戶籍遷出變成空戶等情形,即使只是短暫變更為其他用途,仍然不會因事後恢復原狀而免予追繳,請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時,注意5年管制期間土地使用情形,才能真正節稅省荷包。

更新日期:108-03-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