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持司法機關確定債權文件,欲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資料?
該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現李君欲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資料,依前開規定無法核發,遂詢問李君為何要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資料資料,李君說是法院要求檢附,遂告知李君可請法院函文至稅捐處查詢,故持司法機關確定債權文件,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惟不能查調債務人其他稅籍資料。
更新日期:108-03-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