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土地移轉,能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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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土地出售,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設立戶籍,且土地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可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 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