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退稅金額才能安心落袋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房地列管5年,在列管期間內如將戶籍遷出或有出租、營業或移轉(含夫妻贈與)情形,都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
  新竹市稅務局近期發現有民眾將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房地,在5年列管期間出租予公司使用或原戶籍遷出等情形,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皆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稅務局特別提醒,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之重購退稅案件, 5年內稅務局會定期辦理清查作業,請民眾務必注意,不要因一時疏忽而被追回退還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