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保障權益請事先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該筆稅金,那應該怎麼辦理呢?如取得土地之權利人代為繳納,嗣後因故未能完成買賣,則該筆代繳稅額能不能退給代繳人呢? 

依據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暨財政部函釋規定:「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因此,取得所有權之人得依規定申請代繳並保障自身權益喔! 

舉例來說,小明出售A土地給小美,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小明,小明逾繳納期限後仍未繳納,倘該繳款書係由小美至超商以現金代為繳納,嗣後因故撤銷此案,則該筆稅款是否能退還給實際繳納之小美? 

依前述規定如小美欲代繳土地增值稅,應俟繳納期限屆滿後且小明仍未繳納時,出具申請書申請代繳,始能退還於小美,否則原則上應以納稅義務人,即小明為退還之對象。因此提醒您,如您欲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保障權益請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事先申請!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