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不是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已1年,為了提供納稅者必要的協助,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派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受理納稅者申訴、陳情或稅捐爭議溝通與協調,並於納稅者尋求救濟時提供諮詢與協助。

  民眾對於尋求納保官協助與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兩者易有所混淆,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當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有稅捐爭議時,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擔任溝通與協調之角色,居中處理爭端;如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或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者,納保官則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提出改善建議;若不服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欲循行政救濟途徑時,納保官亦可提供納稅者諮詢與協助。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納稅者對於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欲尋求行政救濟程序者,如屬課稅或罰鍰處分,應申請復查;倘對復查決定、退稅或適用特別稅率之否准處分等不服,則應提起訴願,乃至行政訴訟,此程序及性質與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不同,該局提醒納稅者留意,以維護權益。如仍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