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廠商計算完稅價格時,若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90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63號令規定,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採同一完稅價格計算公式。產製廠商如將貨品部分銷售予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各業批發商毛利之比率如下:橡膠輪胎業:8%、飲料品業:8%、平板玻璃:8%、電器業:8%、車輛業:9%。
      本局呼籲貨物稅產製廠商,若發現完稅價格計算錯誤時,應主動申請更正。如對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