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請盡早繳納,避免被加收滯納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取得所有權人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申請代為繳納,則該稅款之繳納期限是否得以展延呢?

屏東縣政府財政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自不再改定繳納日期;此外需注意的是,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小明截至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108年3月1日)仍未繳納,則小美於108年3月2日依法申請代繳,此時該筆稅單因已合法送達而繳納期限不另行展延(限繳期限仍是108年3月1日),則小美應於108年3月3日前完成繳納,以避免被加增百分之一滯納金!故此提醒您,申請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請盡早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