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自用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把戶籍遷出,縱使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民眾若為了子女就學問題或其他原因而將戶籍遷出時,就算有實際仍居住該地,仍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在戶籍遷出期間,即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因故遷出戶籍時,仍須特別注意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仍應於自用住宅用地坐落房屋上設籍,才能符合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無法享受優惠稅率。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