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騎樓全部或部分供設攤營業使用,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免徵房屋稅之條件,是以「供公眾通行」為依據,若是供公共通行使用,得免徵房屋稅,但若供營業設攤營業使用,則不符合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民眾常為了增加使用空間,將使用範圍擴充使用至騎樓上(如擺放營業器具或裝設鐵門封閉使用)已不符合供公共通行之條件,不論是全天使用或僅半天使用,皆需核課房屋稅;如果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核課;如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自住規定,則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果有變更為自住使用,或另持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規定,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