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供營業使用的房屋,仍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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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若一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供住家使用,且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者,若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就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嗣後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如無營業或增加營業使用面積),民眾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權益。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